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方针,严格按照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疏通党员队伍出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标准。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师生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师生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师生。

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所在党总支或党委组织统战部可派人参加调查工作。

3.初步处置意见和调查核实材料经党委组织统战部审查后,提交院党委预审。

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对做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的,由党委组织统战部审议后报学院党委审批。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三、注意把握的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党委组织统战部审查,学院党委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外出进修、出国(境)留学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学院纪委。

四、组织领导及相关要求

1.各党总支、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准确把握上级政策,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

2.对确有不合格党员,所在党支部要及时作出处置。

3.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中共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