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把党管宣传、党管媒体落到实处,着力提升新闻舆论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结合学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工作,主要指以学及二级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媒体进行的宣传报道活动,主要包括:新闻采编管理、新闻审核与发布、校内和对外新闻宣传管理、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管理、宣传平台建设与管理等。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中心工作,服务学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客观、准确、及时地宣传学最新动态和发展成就,为学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部门, 在学党委的领导下,结合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负责重要时间节点内外宣传的组织、管理、协调、实施;协调和对接社会媒体对学进行宣传报道;负责新闻宣传队伍的建设、培训工作;定期总结学新闻宣传工作,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条 支部书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统筹管理好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做好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各类信息发布的审核把关。

第六条 各单位要明确1-2名新闻通讯员,接受党委宣传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具体工作,统筹撰写新闻宣传稿件,承担本单位网站、微信、微博、抖音等各类宣传平台内容的审查和管理。同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提供新闻线索、报送新闻稿件,并对稿件进行初审和修改,对稿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所提供图片、视频的质量。通讯员变更后,务必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部报备。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将把全年发稿量作为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并对新闻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通讯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各部门、各支部应积极报送本单位重要成果、先进人物、创新举措、总结经验等新闻宣传稿件。

第三章 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领导来考察调研、参加学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二)学改革、发展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的宣传报道;

(三)学举办和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四)学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五)学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

(六)其他有利于展示学良好形象的宣传报道。

第十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为:新闻发布会、记者见面会 (含新闻通气会、情况介绍会)、邀请记者来采访或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利用内宣传平台发布新闻信息等。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形式。

第四章 审核与发布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宣传平台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必须明确平台的负责人和信息发布审核流程及责任人,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做到“分级审核、先审后发”。

第十二条 支部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好政治导向关,对信息发布的依据和价值、政治导向、是否合法合规做出正确判断,确保政治类表述规范。各部门、各系部报送党委宣传部的新闻稿件,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同意,涉及重大敏感事项、学重大新闻、突发事件等稿件还要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宣传部进行三级审核后予以发布。其中,新闻稿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单位统筹稿件并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 各级媒体平台禁止发布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涉及暴力恐怖音视频的;

(三)恶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八)危害社会公德,内容低俗,损害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九)恶意曲解中华文明,中国历史的;恶意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的;涉民族宗教、涉维稳体制机制及布局的学术性研究性成果及个人观点等不宜公开发布的;

(十)蓄意贬损、恶搞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革命领袖、历史英雄模范人物的;

(十一)未经证实的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事项的(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如有发布上述禁止内容的情形,所在单位应视情节协调相关方面对其采取删除、通报、限期整改、注销账号等方式处理;对发现的涉及违法犯罪的,学将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第五章 对外宣传

第十四条 媒体记者来采访,应事先联系学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根据采访要求进行协调和配合,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单位人员接受媒体、尤其是境外媒体采访前,必须告知党委宣传部。对未经批准私自接受或邀请外媒体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采访领导或者向领导约稿,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和提纲,报经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七条 各单位自行采写的新闻稿件向外媒体投稿的,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同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备。重要稿件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方可报送媒体。

第六章 校内宣传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主办的会议、活动、交流、论坛等,由主办单位撰写新闻。常规活动在自有宣传平台上发布,确实重要且具有较大新闻价值的可提前拟好稿件,活动结束后第一时间报送党委宣传部发布。如需党委宣传部提供拍照、录像,需提前2天联系,并告知活动时间、地点。拟邀请媒体的需提前3天报备协调。

第十九条 领导参加的校内调研、慰问等活动,要根据舆论宣传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等决定是否宣传报道,一般常规性的交流、慰问等不作报道。确实需要宣传报道的,要多反映师生关心的内容,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校园。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举办的全性且具有引领和示范意义的活动,应重点报道实质性内容,避免流程式的简单报道。

第七章 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学内部发生的突发、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安全稳定、食品安全、人身伤害、意外死亡等重大突发事件,严禁师生个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QQ 空间、 QQ 群、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发布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突发事件和敏感事件的报道,应坚持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学安全稳定的原则。报道中涉及的重要数字、重要人员、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向学党委汇报审定后统一发布。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主动做好舆情分析,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同时密切配合党委宣传部开展好对内对外宣传的舆论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对外发布,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经学党委审定后适时发布。确有需要,组织社会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情况介绍会,通报事件进展情况和学采取的措施,以形成有利于事件解决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八章 平台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宣传平台主办单位负主体责任,确保平台发布的信息导向正确、内容健康。

第二十七条 每年对各级新媒体平台进行督查,各单位以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开设的所有微博、微信、抖音等公众平台都实行报备制,开通后要定期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运营的相关平台关闭、注销或名称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填写《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正在运营的平台账号必须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委托学生和社会第三方进行管理和发布。

第三十条 师生开通个人性质的新媒体账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不得以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运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新媒体发布和转发信息时,应对内容进行认真甄别,以确保真实性、权威性。转发时应注明信息来源,因转发虚假不当信息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

 

中共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附件

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