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系(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以及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等。

(三)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工考核奖惩、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教师进修培训、对外合作办学、人才引进等工作。

(四)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办学经费和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办学设施设备的调配等。

(五)本单位权限内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安全稳定及社会服务等工作。

(六)本单位人才培养、学生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系(部)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由系(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加强系(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负责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本系(部)教职工代表应列席会议,并参与所涉及事项的讨论决策。根据议题需要,还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系(部)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汇报,必要时由具体负责人员进行补充。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个别敏感问题,可采取无记名形式。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  由系(部)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应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全体与会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系(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院党政汇报,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本系(部)教职工和学生通报,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学院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