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档案(以下简称学院档案)指学院从事招  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学生、学院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  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文件资料档案是师生员工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学院历史的见证。

第三条学院档案工作是学院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衡量学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将档案的形成、管理和利用有机地纳入学院各项工作中,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计划,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将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与归档工作同步布置、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

  第四条  学院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增强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意识,有收集、移交、保护和利用档案的义务与权利,应支持、关心和促进档案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学院设立档案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院长、分管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组成,院长任主任,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分管部门工作的院级领导任副主任,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任委员,学院档案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档案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院档案工作规划;

  (审定学院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研究并决定学院档案工作的重大事项;

  (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档案工作,把档案的形成、管理和利用有机地纳入学院各项工作中,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计划,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将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同步布置、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并做好监督

  (学院各部门、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与考核。

  第六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学院档案是我档案管理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院档案的专门机构,代表学院履行全档案行政和业务管理的双重职能,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治档、管档;

  (二)规划学院档案工作,拟订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及各类档案业务规范,并贯彻落实;

  (三)组织开展档案工作人员履职能力提升培训,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工作;

  (四)负责全院各类档案(党委、行政、教学、科研、基建、设备、外事、财会、出版、声像、实物等)的接收(征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整理、保管、查阅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六)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七)全院师生员工和校友等查阅档案、复印材料提供服务;

  (八)建立档案信息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缴)、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做好档案信息上报工作;

  (九)定期检查库存档案,做好安全保密和档案保护工作,对破损的档案及时修裱和复制;

  (十)发挥档案的文化育人功能,建设教育与教学实践基地,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

  (十一)负责学院档案管理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学院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单位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本部门、本单位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档案工作,接受档案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单位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应保持稳定,更换档案管员应报档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案。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档案工作职责

  (一)领导、组织本部门、单位档案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的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研究部署一次档案工作;

  (二)在经费、设备等方面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对本部门本单位档案立卷、归档的数量质量与真实性全面负责。加强与学院档案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做好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总结;

  (三)参加相关档案的开发、鉴定等工作;

  (四)各部门、单位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工作任务计入其岗位工作量,档案工作完成情况列为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单位)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保管和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二)坚持平时、随时立卷制度,根据本部门(单位)不同种类的文件材料形成特征和档案实体分类法合理分类存放,制定案卷类目,以便于利用和集中立卷归档;

  (三)根据档案有关要求,做到档案组卷合理,页码编写准确,卷内目录填写清楚,案卷标题简明扼要,按规定时间向学院档案移交,保质保量完成档案归档任务;

  (四)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档案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好文件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五)积极参加档案业务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加强档案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档案业务工作水平,做好部门档案工作;

  (主动积极协助本部门(单位)领导做好档案工作计划和总结,促进落实档案工作的“三纳入”和“四同步”。

第三章 档案归档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 学院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内,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 学院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等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的人员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上报成果。

  第十三 学院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一般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交本部门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检查、装订后向学档案部门移交。档案部门应派人指导立卷工作。   

  第十四 归档范围如下

  (一)党政管理类:主要包括学院党委、行政、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政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执行。

  (三)科研类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四)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五)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六)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学院自行研制、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样品照片、录像等。

  (七)出版物类主要包括学院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该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八)外事类主要包括学院有关人员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含在国内举办的)、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进修及学聘请的外籍、港澳专家与教师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授予中、外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

  (九)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预字(84)第85号)执行。

  (声像类:按原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档案工作 规范》(教办〔1993〕429 号)中《高等学校的声像载体档案工 作规范》执行;

  (十)实物类:主要包括学院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奖状、证书、字画和非纸质的奖杯、奖牌、奖章、锦旗、印信、礼品、纪念品及具有纪念意义和收藏价值的物品等。

学院根据档案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归档门类及归档范围。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系部立卷制度。部门立卷归档分工为:全校性、综合性的材料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其余均按系部或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应门类材料的立卷归档。立卷归档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其它相关单位协办。向学院档案室移交的档案,应是由各立卷单位收集齐全、整理完好、规范立卷的档案。学院档案室要对各立卷单位的归档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保证案卷质量。各立卷单位的职责是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打印,需要书写的必须采用黑色签字笔、碳素墨水(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或蓝色笔书写);编制相应的页号或者件号;纸张采用中性纸;装订材料采用纯棉线绳,以利于长期保管。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十  档案室有责任在系部立卷过程中进行业务指导,并在各系部按规定归档时对案卷整体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各系部在立卷过程中应接收档案室指导,并有义务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文件材料进行重新整理。

  第十七条  文件材料保管期限划分

根据学院工作要求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准确判断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保管期限。

  1.永久:凡是反映学院主要职能活动和学院历史发展面貌的、对学院发展、国家建设、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2.长期:凡是反映学院一般工作活动,在长期内对学院发展和社会发展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六至五十年左右。

  3.短期:凡是较短时期内对学院有查考价值的,列为短期保管。其保管期限为十五年以内。 

  4.临时:凡是对学院工作有一定价值的,仅需暂时保留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销毁或转为其他状态。

  第十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执行。

  第十九 归档时间和档案移交

1.党政类档案:按自然年度归档,应于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2.教学档案:按教学年度归档,应于次年寒假前归档。其中学籍档案应于学生毕业当年年底前归档。

  3.基建档案:应于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4.科研档案:应于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5.仪器设备档案:应于次年五月底前归档。其中仪器设备项目档案应在开箱验收后两周内整理归档。

  6.产品、外事、财会、出版档案:应于次年五月底前归档。

  7.声像档案:照片、录音、录像等载体形成的数字信息文件,应于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8.实物档案:原则上应于次年六月底前归档,但视情况也可随时整理归档。

  9.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或销毁。

  10.档案移交:各部门(单位)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档案室移交。移交时应逐件核对、清查。接收档案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交接双方必须签名盖章。

 档案的利用与开发

  二十学院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学院档案室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院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党和国家及学院机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科技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档案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档案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十三学院档案室提供学院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档案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加盖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四  学院档案学院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学院档案室要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学院档案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寄存在学院档案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学院档案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学院档案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档案的保管和销毁

  第二十  学院的全部档案由档案室统一集中保管。

  第二十  档案室应认真执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对档案进行系统整理、科学分类与管理。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要登记注册报档案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学院档案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学院档案保存。

  第三十条  学院档案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档案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及时处理。

  第  档案库房的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档案库房的环境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库房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应严格履行手续,建立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

  第  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所保管的档案和资料应定期进行检查,对已污损和字迹退色的档案,及时修复和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加强档案保护技术的研究和改进,延长档案寿命,降低损毁率。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学院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院档案室的;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十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按照国家监察部等关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